1999年2月6日,天柱县石洞镇槐寨村茂腊组村民罗淑燕到县消协投诉,说其夫谢荣坤于1999年1月27日被电动切菜刀片断裂飞出木制机壳砍死,该切菜机是其夫于1998年(农历)9月6日从天柱县风城镇县石油公司对面王显正的门市部买去,并有人证明。
由于案情重大,天柱县工商局随即开展了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王显正,男,汉族,40岁,初中文化,浙江省温岭市人,农民。1998年11月经天柱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地址为天柱县凤城镇环东路31号。但王显正却改变经营方式,擅自从外地大量购进劣质冒牌电动机,向当地农村铁匠、木匠大量订购刀片和切菜机木架,擅自组装电动切菜(猪菜)机大量出售,同时把电动机、刀片及电动切菜机成品批发给其他经销商,致使全县电动切菜机一度泛滥,全县500余人因使用切菜机而致伤、致残。为保护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非法擅自组装的电动切菜机不再流入社会,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2月8日依法对王显正用于组装电动切菜机的木架8个、刀片114把、断刀片3把、单相感应电动机(CO-8032)150台进行扣留。又于同年2月11日向王显正下达了《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同时县消协应投诉人罗淑燕请求,如集双方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悬殊而未达成协议。罗淑燕即于1999年3月15日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显正赔偿66000元。
为确定王显正用于组装的电动机及成品(电动切菜机)的质量,天柱县工商局将电动机抽样送上海浦江电机厂检验,结论为:"我厂从未生产此类电动机,所送检电动机为假冒我厂生产的劣质产品"。天柱县工商局又把电动切菜机成品抽样送贵州省机械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结论为:该产品质量达不到农机安全强制标准GB16151.13-1996的规定,属劣质产品。
根据调查,王显正未经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及批准,使用冒牌劣质电动机及刀片、木架擅自组装成电动切菜机出售,在经营中,王显正还悬挂"切菜机批发部厂家直销点"牌子,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在销售中不开具保修单,不随机配送产品使用说明书。
综上所述,王显正的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王显正给予没收被扣留的电动机150台、刀片114把、木架8个、罚款400元的处罚。
此案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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