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0日,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队获得高酿镇教育辅导站向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销售非法出版物,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的举报。
天柱县工商局即于当天指派执法人员到高酿镇教育辅导站调查了解,发现该站库房内有《"五心"教育手册》2180本,《小学生硬笔字规范书写助学器》2740本(以下简称"两书")。经初步核实,"两书"无出版单位名称、无书号、无条形码,高酿镇教育辅导站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天柱县工商局即依法对"两书"共计4920本进行封存。
经调查核实,高酿镇教育辅导站于1998年8月31日与浙江省永康市光瑶塑料彩印厂订立合同,订购《"五心"教育手册》5700本,订价1.5元/本,订购《小学生硬笔字规范书写助学器》4600本,订价3.2元/本。总计价值23270元,合同约定货到验收付款。该站所订"两书"于1998年底如数到货,随即于1999年3月开学后陆续销售给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截至查获时止,《"五心"教育手册》已售出2960本,销售价为1.6元/本,《小学生硬笔字规范书写助学器》已售出2420本,销售价为3.5元/本,共获销售"两书"款13206元。
为确定"两书"的性质,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13日从封存的"两书"中抽样送贵州省新闻出版局鉴定,1999年5月4日,省新闻出版局作出了《"五心"教育手册》、《小学生硬笔规范书写助学器》两种出版物无出版单位名称、无书号及条形码,系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高酿教育辅导站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不顾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不认真审查出版物的合法与否,变相采用行政手段向学生推销非法出版物,增加了农民负担及学生负担,助长了非法出版违法行为的蔓延,扰乱了图书市场秩序,社会影响较坏。其行为已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但鉴于该站的违法行为是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愿望出发,而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6月17日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项之规定,对商酿镇教育辅导站处以对封存的非法出版物4920本没收销毁、没收非法所得13206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本案的及时查处,高酿镇人民群众及学生反映强烈,十分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案中涉及的浙江省永康市光瑶塑料彩印厂的违法行为,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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