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和处理结果
常州市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系常州市朝阳街道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扩大市场,该公司于1995年3月印制了8500份产品推销信函,拟邮寄给国内有关单位推销自己的产品。该信函中称:"本企业是机械部定点生产选矿设备和水泥设备专业骨干企业,系国家二级企业,有职工10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近200人","主导产品球磨机曾先后获省优和部优称号,并出口到澳大利亚、越南等国家。"经调查发现,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在产品推销信函中关于企业和产品的介绍内容与事实不符,纯属捏造。直到案发日止,该公司已邮寄出这种具有虚假内容的信函306份。
常州市工商局钟楼分局根据上述调查的事实认为,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该工商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影响,对剩余的信函予以没收;2、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虚假宣传有多种表现形式,除利用广告的方法外,还包括:组织虚假鉴定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在经营场地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作引人误解的现场虚假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相关消费者或用户产生误解。
利用产品推销信函进行虚假宣传,目前在社会上大量存在。这种行为的基本特点正如本案介绍的那样,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是在产品推销信函中对企业本身或对其产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介绍,这种介绍在客观上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效果。邮寄内容虚假的产品介绍材料,虽然不象虚假广告那样会造成众多消费者或用户的误解,但足以造成相关的消费者或用户误解。因此,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常州市工商局钟楼分局对常新矿山机械设备公司的处理,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