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1999年7月3日,某市工商局经济监督检查所、市工商所对城区内市场进行反仿冒、反误导专项整治时,现场查获该市商业局理发店从事服装经营门面张巾虚假宣传广告,有引人误解行为,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998年初租垫市商业局下发店从事服装经营活动,1999年7月因病委托其表弟姜某继续经营,在经营期间擅自在自己的铺面张帖"广州衬衣、广州T恤全部流血处理"、"本店羊毛衫一次性处理"标牌,并将"三无"产品(服装)冒充南韩产品,于1999年7月3日被查获,扣留其服装59件。
二、分析
当事人委托其表弟从事服装经营期间张贴广告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误导公众,违背诚信原则,有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行为是损害单个消费者,消费者寻求保护,尤其是要求损害赔偿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行为利用商品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定性方面有三种争议:第一种认为:施某经营服装店张贴广告属于一般性户外广告,适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照《户外广告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处罚。第二种认为:如果当事人将"三无"产品(服装)冒充南韩产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客观上讲完全是仿冒、误导消费者,利用商品产地作引误解的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处理结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委托姜某从事服装经营期间对商品产地作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定性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上述处理结果从事实方面看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也是准确的,处理是恰当的,程序也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但由于争议大至今还摆在经检所未下处罚决定书,通过这个案例值得我们每个执法人员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