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
1999年11月11日13时许,贞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一位退休干部举报;他于99年11月8日在贞丰县兴北邮政支局帮助一位亲戚取400元现金汇款,被该局营业员强制搭售四张明信片,退休干部认为兴北邮政局的这一行为不合理,便前来举报。贞丰县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兴北邮政支局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贞丰县邮政局于1999年9月由上级局分配得"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15000枚,在贞丰县内进行销售,同年10月贞丰县邮政局将15000枚明信片下发至兴北支局、龙场支局、者相支局各4000枚,贞丰县邮政局营业室3000枚。各支局领取明信片后除正常销售外,在有人取汇款时,强制取汇款人购买其"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并按取一佰元汇款约搭售一张之比例进行销售。倘若取汇款人不购买其指定销售的明信片,则不给取款或借故拖延取款时间,取汇款人出于不得已,只能违背意愿购买其指定的明信片,贞丰县工商局调查13位取汇款人,其取汇款12700元,被强制搭售明信片共132张。
二、处理结果:
贞丰县邮政局采用取一佰元汇款搭售一张明信片,限定购买其指定经营的商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黔西南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贞丰县邮政局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三、分析:
贞丰县邮政局为公用企业,利用行业独占优势的权利,在用户取汇款的过程中,强行搭售其经营的明信片,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贞丰县邮政局作一万元的处罚。这是因为:1、从客观实际出发,贞丰县处于偏远山区,交通、通讯不够发达,经济落后,贞丰县邮政局没有能力承受较高额罚款。2、在贞丰县工商局调查此案时,贞丰县邮局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贞丰县工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而黔西南州工商局对贞丰县邮政局处以一万元罚款,这一处罚结果不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在偏远落后的地区这种处罚对于稳定行业秩序,以教育为主,使其真正认识其违法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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