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
1994年7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称辉县市孟庄镇制线厂大量生产新乡市制线厂注册的"飞人"牌缝纫线。新乡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后,对辉县市孟庄镇云霄制线厂进行检查,在该厂负责人郭希鹏家中地下室,发现大量"飞人"牌缝纫线,"飞人"商标标识及包装盒。当场查扣假冒"飞人"缝纫线18万只,商标标识10万张。 "飞人"商标是河南省新乡市制线厂在1981年获准注册的。该厂是一个已有40多年历史的生产各种缝纫线的专业企业,生产的"飞人"牌缝纫线,以优良的质量享誉省内外,年产量1000多万只。而辉县市孟庄镇云霄制线厂是1992年注册的私营企业,生产加工"飞云"牌(未注册)缝纫线,因技术、质量问题,产品滞销,几度停产。该厂负责人郭希鹏看到市场上"飞人"牌缝纫线比较畅销,即于1993年10月同妻子王素花擅自在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一个体印刷厂,以每张0.0016元价印制了"飞人"商标标识20万张,以每个0.058元价印制了标有"飞人"商标及新乡市制线厂出品的外包装盒1万个。他们还从河南省淮阳县农民元焕让手中购得上海滨河制线厂注册的"上海"商标标识2万张,标有"上海"商标及上海滨河制线厂出品的外包装盒1千个。从新乡县三八制线厂以每公斤140元价购进塔筒线200公斤,又在辉县市孟庄纸箱厂以每0.94元价印制外包装箱300个。
1993年11月,郭希鹏开始雇用工人在家中地下室加工成假冒"飞人"牌、"上每"牌缝纫线。到案发时,已制成假冒"飞人"牌缝纫线18万只和"上海"牌缝纫线2万只,并销售3万只,非法获利1千元。
二、处罚决定
新乡市工商局认定,以郭希鹏为首的辉县市孟庄镇云霄制线厂制售假冒"飞人"牌、"上海"牌缝纫线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收缴假冒的"飞人"商标标识10万张;(2)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3)对郭希鹏处以罚款1万元。
三、分析
在本案中,以郭希鹏为首的辉县市孟庄镇云霄制线厂私下印制新乡市制线厂已经注册的"飞人"商标标识和外包装盒,还购买上海滨河制线厂的"上海"商标标识,生产假冒的"飞人"牌、"上海"牌缝纫线,既假冒了新乡市制线厂和上海滨河制线厂注册的"飞人"和"上海"商标,又假冒了新乡市制线厂和上海滨河制线厂的厂名及厂址,这是一种恶性明显、危害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辉县市孟庄镇云霄制线厂假冒他人"飞人"、"上海"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乡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是正确的。但该厂擅自使用"新乡市制线厂"和"上海滨河制线厂"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不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此行为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在查处本案时,对这行为应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并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并综合斟酌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