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就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
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红星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0万元。红星公司投资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