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合营中方提出的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法人注册登记证,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4、由合营各方法人的法定代表签署的合营合同、合营企业章程(外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5、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董事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
6、合营各方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由授权代表在有关文件签字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或自然人本人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合营各方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公证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8、合营企业场所证明文件;
9、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0、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由合营中方凭立项批准文件向工商部门申领);
11、合营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12、拟进口设备清单;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该类企业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备注:报送的文件资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有外文材料应提交相应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