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枉法裁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莱芜一法官在潍坊法院受审
本报讯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商某涉嫌枉法裁判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商某有期徒刑二年。由于该案属于山东省首例法官枉法裁判案,故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指控:2006年3月,莱芜市莱城区德衡法律服务所主任耿玉民接受刘富山委托代理其离婚诉讼。刘富山为能独占登记在其妻任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与耿玉民商量利用假债权人起诉刘富山夫妇的方式查封该房产,随后二人捏造了刘富山向李某借款26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借条。2006年5月份“李某诉刘富山、任某夫妇欠款纠纷”案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副庭长商某办理。庭审中,本案被告提出本案欠条是假的,并未有欠款事实,商某遂决定让其在法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以鉴定欠条的真伪,但被告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鉴定费,商某提请领导决定于2006年7月作出了(2006)莱城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富山、任某共同偿还李某26万元及利息。后来任某以本案为虚假诉讼为由不服该判决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介入后,耿玉民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交待了上述事实。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2006年3月至8月,商某在办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长沙中发资产管理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多次收受原告张某宴请,并在到长沙查封保全财产时接受张某安排的旅游及购买的纪念品。商某为给原告张某多次谋取利益,私下告知张某鉴定结论情况,并参加原告方张某组织的有鉴定人员参加的宴请,提出建议,致使鉴定结论出现有利于原告方的变化。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某身为人民法院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商某对此判决不服,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春恒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商某的辩护律师杨春恒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