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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蓝田砂石厂“3.5”枪案办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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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蓝田砂石厂“3.5”枪案办案纪实
2007年3月5日,四川省泸州市蓝田砂石厂厂区内发出两声清脆的枪声。时值泸州市两会期间,两会代表哗然,一致强烈要求办案机关尽快破案,让泸州的社会更和谐,从塑泸州的形象。随后公安机关将涉嫌参加聚众斗殴的蓝田砂石厂股东肖某某,蓝田砂石厂员工邵某某以及出面调解的钟某某刑事拘留。当送达刑拘通知书后他们的家属和蓝田砂石厂的职工都感到他们是莫大的委屈,他们觉得自己明明就是受害人,怎么也被刑事拘留了。以后的日子里他们四处反映情况,但都没有解决问题。最后他们还是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通过别人介绍了解到了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莫华林律师曾经代理过震惊全国的“张君”案的辩护人。但要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找律师为自己打官司他们还是充满很多的顾虑,于是他们拿出了“货比三家”的办法,在2007年3月19日,他们一行5日,从泸州驱车到重庆,分别到重庆好几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最后才来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莫华林律师在很忙的情况下耐心的听完了他们的介绍。原来,泸州市江阳区蓝田砂石厂是1999年成立的一家砂石厂,自2006年起就有俞某、徐某、罗某等人自称在蓝田砂石厂附近取得了采砂许可证,要求与蓝天砂石厂伙合或者是入干股以及无条件使用砂石厂下河车道。但均遭到了蓝田砂石厂伙合人拒绝。从此以后,他们就不断蓄意制造事端,纠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到砂石厂威胁工人,堵路等非法的手段干涉砂石厂的正常生产,每次都造成砂石厂停产,最长时达到23天。对此蓝田砂石厂的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110、派出所、蓝田政府、市水利局等部门也多次出面协调,但均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关人员前脚走,肇事人员后脚就到。就在3月5日当天,砂石厂的工人发现晓勇等人手提砍刀的异常情况后,立即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也只是告诉工人,要求砂石厂老板自己注意,而没有到现场干预和制止,以至于导致“3。5聚众斗殴案”的发生!所以当事人的家属感到他们自己很委屈,明明是他们来挑衅,为什么被刑拘的嫌疑人里还有他们的三个人啊。听完他们介绍,莫律师认真的给他们解答了相关的法律和案子的最终走向。
2007年的3月21日,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肖某某、邵某某、钟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指派莫华林律师、程睿律师、戴厚奎律师、张清明律师为其在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公安)阶段的法律帮助人。我们接受指派后,当天就从重庆驱车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顾不上休息就直接到案发地查看案发现场、了解走访蓝田砂石厂的工人。当天晚上,莫华林主任召集我们开了“关于蓝天砂石厂聚终斗殴案”的第一次案情分析会。我们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汇聚了当事人的所陈述的情况。我们于是提出了初步的办案意见:肖世清、邵光金、钟荣华三人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以我们的初步意见形成了“关于钟某某、邵某某、肖某某涉嫌聚终斗殴一案的意见”的书面材料,准备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律师的意见。
3月22日上午,我们再次到蓝田砂石厂对蓝田砂石厂的员工和一些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下午我们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找到承办该案的刑警大队,同办案人员交换了我们对该案子的看法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向他们提交了我们“关于钟某某、邵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情况汇报”的书面意见。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考虑到案子的侦察问题只同意我们会见钟某某,于是我们马上到江阳区公安分局江南中队办理完手续,由莫华林律师会见了钟某某,会见完毕后,我们对自己的办案思路和对案情的分析更加的坚信是正确的。和当事人的代表就案情进行分析后已经是很晚的时间了,当我们从泸州回到重庆已经是3月23日的凌晨3点。
当天上午,原野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将案子提出到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议上讨论,于是莫华林律师代表我们向大家介绍了“3。5蓝田砂石厂枪案”的案件情况并将我们的调查取证和会见犯罪嫌疑人钟荣华的情况作了介绍,律师讨论后提出了两种意见,第一:不够成犯罪,第二:构成犯罪,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依旧对案子进行分析,查阅法律法规,并将草拟了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
2007年3月27日,我们一行四人又一次到泸州,并将我们回重庆后对案子的分析和所里讨论的情况向当事人的代表进行了汇报,并向他们陈述了我们下一步的工作进程和步奏。第二天上午,我们一行到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但不凑巧的是负责案子的王大队因为有案子一直没有到办公室。下午我们又来到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室,终于等到了负责该案子的王警官,我们又和他交换了对该案子的意见,并了解了案子的最新的进展,同时我们提出了会见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和肖某某的要求,并要求对钟某某进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却告之要研究后明天答复。于是第二天我们一早赶到江阳区分局,但在那里等了很久办案人员都没有到办公室,一打听才知道那里才出了一庄命案,办案民警忙那案子一晚没有睡觉,好不容易等到快下班时,办案的负责人来了,告之我们下午同意会见,并答应了我们对钟某某的取保候审要求。我们悬着的心终于松了一根弦了。下午我们进行了分工,一路由莫华林律师和张清明律师去办理钟某某的取保候审;另外一路由程睿律师和戴厚奎律师分别会见嫌疑人邵某某和肖某某。当天下午事情办得很顺利。3月30日我们四人和取保出来的钟荣华进行了面谈,我们详细的了解了“3。5”枪案的真实情况。因为钟某某是当天案发时的当事人之一,也是我们能真正和他面对面的谈案子的当事人。对以后我们案子的努力方向和所采取的步奏有致关重要的人物。
在4月1日那天,从泸州传来消息,江阳区公安分局准备向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我们所代理的肖某某和邵某某、钟某某提请逮捕。4月2日,是一个很久没有下雨的天,一大早,莫律师就安排戴厚奎律师坐最早的一班到泸洲的车,但由于修路的原因,到泸州时检察院已经下班,4月雨天,沱江边的江风依然是刺骨的冷。戴律师在雨中等待了两个小时,终于等到上班的时间。当戴律师找到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的衡科长时,他非常的诧异,因为批捕的材料是上午下班时才送到他的手里,他自己都还没有来得及看材料,没想到重庆的律师下午就到他们检察院来了。他当时真为重庆律师这种办案速度感动,他很认真的听了戴律师关于本案的详细意见,同时我们也给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对本案的意见材料,包括我们收集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报案记录。第二天我们四个代理人又一起从重庆赶到泸州,首先我们找到委托人,向他们说明了我们这次来泸州的目的是再次到检察院的侦察监督科交换对案子的意见,同时到公安局提出对肖某某和邵某某的取保候审。4月4日的上午我们一行四人找到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侦察监督科的廖科长,这位科长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他告诉我们:检察院很重视这个案子,他们也很认真的在看我们写的材料,他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给案子一个公正的处理。下午我们一行四人到江阳区公安局找到王大队,要求对肖某某和邵某某进行取保候审。王大队答复他们要研究请示后决定,于是我们就在江阳区公安局等待他们开会的结果。一直等到下午6点,公安机关同意对肖世清进行取保,但不同意邵光金的取保。第二天一大早我们就到江阳区分局办理了取保手续,到看守所把肖某某放出来了,这样我们代理的三个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取保候审出来了两个。作为代理人的心依然是那么的紧张,因为还有邵某某至今都还没有被取保出来,难道是他的问题真的那么严重了,还是我们对案子的分析判断错了。
从泸州回重庆以后,我们又对律师进行了分工,有莫华林律师负责与公安机关的联系,程睿律师负责和检察院的联系,戴厚奎律师和张清明律师随时准备到泸州去。接下来的几天莫律师和程律师天天和泸州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联系沟通,阐述邵某某不够成犯罪的观点,同时也要求对邵某某进行取保候审。4月11日,这一天终于从泸州传来了利好消息,公安机关同意对邵某某进行取保候审。在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第37天的下午6点终于被放出来了。至此,我们所代理的三个犯罪嫌疑人终于被全部放了出来。
从接受指派到最后一个犯罪嫌疑被放出来,总共20多天的时间,我们几乎是每周都到泸州去,每次都是很晚才回到重庆,正是因为我扎实的法律功底,准确的把握了案子的走向,加之我们的不懈的努力,终于让该案子三个犯罪嫌疑人全部得以取保候审。我们的劳动得到了回报,不但当事人对我们给予我们很高的评价,就连泸州市江阳区的办案机关都说,他们这次确实到重庆是请对了律师。看到自己所代理的人从看守所走出来的那瞬间,我们的心里总是那么的激动,我们都知道这次我们用自己的努力给重庆的律师争光了。
经运作,公安机关同意对我方的真正的老板万某不羁押的情况下,正式会面。于是在律师的陪同下,万某与警察正式见面,做了笔录,陈述了当晚发生事件的经过。公安局也对万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至此我方没有任何一个人员被羁押!
检察院经审查,对我方的万某和对方的夏某一起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对此我们感到及其不解。因为我方人员涉嫌的是故意伤害,对方人员是非法持有枪支。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一个案件中处理显属不妥也!对此我们多次向检察机关、法院承办人员沟通,反应我们的想法,并以书面文件向法院陈述,但办案人员也陈述深感无奈!
案件终于在拖过一年后开庭审理了,我们对我方的被告人万某做出无罪辩护。在庭上我慷慨陈词,阐述我方人员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予以正当防卫,是在枪支已经打响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的还击,绝对不是犯罪行为!对此检察官显得极其被动,其无言以对也!
案件审理完毕了!但是又一个令人莫名的举动出现了!检察机关居然在开庭后要求延期审理!纵观整个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我们再次向法院表达了我们绝不同意延期开庭的理由!但是无奈的是律师的权利显然太小,没能最终驳回检察机关的请求。
再次开庭,可笑的是,检察机关却没有新证据,只是将原有证据再次出示,当然我们也再次强烈辩护我们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理由!
最后宣判的时间到了,经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其表示虽案件情况非常明显,但是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要是判决无罪显然不好处理,故只判决拘役一个月,但不羁押,希望我们能理解。经与万某沟通,其表示能接受该结果!
最终,万某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对该案,我们历时一年有余,终于有了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但是纵观本案,还是有些疑点。首先,公安机关雷声大,雨点小,抓了20多人,最后才只起诉了两人,且枪支来源、去处、对方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双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都没有查实。检察机关几次起诉,开完庭后又要求延期审理是否合法,为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在根本性问题上进行的让步是否应该……但是最终当事人满意了,我们也就能问心无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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