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司清算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公司清算法律 > 公司清算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公司清算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清算组违约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和管辖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有可能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违约或侵害。对于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可以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但对于清算组对第三人造成违约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清算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如何确定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因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规定,实有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理论,既然清算组能够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清算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就应当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清算组应当以其管理的破产财产对外承担履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因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无论是诉讼程序的进行,还是实体法律问题的审理,虽然起主导作用的是人民法院,但清算组实质上是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清算组的主要活动也都是围绕清算而展开的。清算组这一民事主体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不等于清算组不追求、不重视经济利益,恰恰相反,无论存在的宗旨还是行为的性质,都应当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其虽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人,但又为债权人利益而工作,所以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必须重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在组织处理破产清算中的各种问题时,必须遵循商业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说明,清算组实施破产清算的职务行为,受益方是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因此一旦发生破产清算组履行职务而给第三人造成违约或侵权,在清算组自身没有财产的情况下,由其管理的破产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亦应在情理之中。当然,从公平角度而言,由清算组以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为合理。这就有必要重新架构破产管理人制度,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财产的中介机构充当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允许其收取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确保清算组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但在现行的框架下,只宜由破产财产来对外承担责任,否则,对无过错的第三人是不公平的。

    在确认了清算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后,随之而来的便是诉讼管辖问题。是依照民诉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虽然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也有管辖权,但鉴于目前该类案件诉讼管辖不明的现状及破产案件审判实际,笔者认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全面处理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客观实际。这一认识是基于以下理由: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是特别程序,其效力优先于普通程序,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破产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案件应当区别情况,依法中止或终结诉讼;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应当全案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必须中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进行到二审的,由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行使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管辖权,是我国破产程序的基本特点,也是破产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具体体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冲突问题,以便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防止重复诉讼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因此,对清算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民事案件,比照上述原则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另外,清算组依法虽可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我国法律对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有着很多限制条件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虽没有明确指出清算组可以从事的相应民事活动包括哪些方面,但一般认为它主要指的是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宜。在《规定》第50条第8项关于清算组职责的表述中,将清算组的诉讼行为限定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因此,只有在处理与清算事务有关的问题时清算组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参加诉讼和仲裁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诉讼地位,清算组履行职务时的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救济方式,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将此类案件纳入到破产程序之外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一条: ·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
下一条: ·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
  最新公司清算常识: 
·妨害清算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的十大罪名
·企业破产工资应优先偿清
·法院介入公司清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清算组自食其果
  最新公司清算咨询: 
·合伙半年,合伙人想一个人得店,应该怎么样(1回复)
·请问?请了十八天婚假就没有年终奖?合法嘛(0回复)
·如何公正(0回复)
·押金单不见了不给员工退押金这是合法的吗?(4回复)
·请帮忙解答一下!(1回复)
  北京公司清算律师:   
全部公司清算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公司清算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公司清算视频                    全部>>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