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遗失的信用卡,在短短一小时内被透支购买电器消费14800元。卡主被银行起诉要求还款后,状告商家索赔。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商家承担20%的责任。
2005年7月,宗瑜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一张人民币贷记金卡,而永乐公司是该卡的特约商户之一。同年11月22日20时许,宗瑜发现自己信用卡和身份证遗失,连忙向银行申请挂失,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就在他挂失前一小时,该卡在永乐公司透支消费5笔,总金额达14800元,而签购单上签名竟是“宗瑜”。
宗瑜收到银行的还款通知后,认为自己并未消费,就没有理会银行的催促。一年多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宗瑜支付上述透支款。经一、二审后,宗瑜拿到支付前述透支款的生效判决。于是,宗瑜把永乐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永乐公司称,收银员已核对刷卡人提供的宗瑜身份证及签名,未发现异常情况,且涉案信用卡背面未发现宗瑜预留的签名,故无法核对购物单上签名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判决永乐公司赔偿宗瑜20%的经济损失计2960元。宗瑜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直接侵权人恶意盗用信用卡的违法行为是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永乐公司作为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间接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存在过错。永乐公司应承担侵犯财产权的补充责任,并以其自身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据此,法院认同一审认定的赔偿比例,维持原判。
审案法官认为,就当前现实的社会诚信体系和用卡环境来看,用户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是造成他人恶意盗用的主因。商家在持卡人消费时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审查,受各方面所限,防止和制止损害的实际可能性较小。因此,法官提醒持卡人,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为盗用人实施恶意刷卡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从而增加自身受损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