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帐面总资产为209.3748亿元。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依法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下列异议申请:
1. 确认原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以下称广信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
2.确认广东国投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为破产财产。
3.确认广东国投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收取的股民保证金所有权属于股民所有。
对经依法确认属于广东国投公司的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收或变现: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债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指定由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所在地的58个法院分别执行,共计追回15.1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法追收,共计追回5.3823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外和境外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予以回收,共计追回投资及贷款折合2.2984亿元。
对于广东省内69个政府机关为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出具担保,被确认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小组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情况逐个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情况依法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强制执行,对于没有预算外资金的政府机关法院依法办理了执行中止手续,共计追回0.7625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财产,均采取拍卖或者竞买的方式予以变现。其中:广东国投公司对广东商品展销中心100%的股权以3.89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通过竞买,广东国投公司属下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以0.809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对江湾新城75%的股权及债权以3.5亿元成功拍卖;广东国投公司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以11.3亿元成功拍卖。
三、破产财产分配与终结破产程序
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收和变现后,依法优先拨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含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优先清偿广东国投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分三次按照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分三次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25.34亿元,债权清偿率共计为12.52%。对境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一律兑换外币支付。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破产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国投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已经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广东国投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已经拍卖变现,并已经分配给债权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已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因今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应保留破产清算组继续负责完成追收破产财产和追收分配工作,故应在同意破产清算组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的同时,继续保留破产清算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据此,于2003年3月8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一、终结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破产程序。
二、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凭本裁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东国投公司的注销登记。
三、保留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完成追收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二、破产财产的审核、确认和处理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帐面总资产为209.3748亿元。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依法提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了下列异议申请:
1. 确认原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以下称广信公司)名下的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
2.确认广东国投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的投资权益为破产财产。
3.确认广东国投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收取的股民保证金所有权属于股民所有。
对经依法确认属于广东国投公司的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收或变现: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债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指定由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所在地的58个法院分别执行,共计追回15.1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法追收,共计追回5.3823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在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外和境外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予以回收,共计追回投资及贷款折合2.2984亿元。
对于广东省内69个政府机关为广东国投公司的债务人出具担保,被确认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小组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情况逐个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情况依法对这些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了强制执行,对于没有预算外资金的政府机关法院依法办理了执行中止手续,共计追回0.7625亿元。
对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财产,均采取拍卖或者竞买的方式予以变现。其中:广东国投公司对广东商品展销中心100%的股权以3.89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通过竞买,广东国投公司属下4家证券交易营业部以0.809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对江湾新城75%的股权及债权以3.5亿元成功拍卖;广东国投公司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以11.3亿元成功拍卖。
三、破产财产分配与终结破产程序
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收和变现后,依法优先拨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含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用、评估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优先清偿广东国投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分三次按照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分三次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25.34亿元,债权清偿率共计为12.52%。对境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一律兑换外币支付。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破产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国投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对外债权的追收工作已经全部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广东国投公司的主要破产财产已经拍卖变现,并已经分配给债权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已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但因今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应保留破产清算组继续负责完成追收破产财产和追收分配工作,故应在同意破产清算组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的同时,继续保留破产清算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据此,于2003年3月8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一、终结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破产程序。
二、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凭本裁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东国投公司的注销登记。
三、保留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完成追收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