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申请破产连带其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厂一
并破产案
【案情】
申请人: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
《香梅》、《金梅》等牌色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
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亏损1877万元,其上级主管
部门尚志市工业局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1993年5月21日,一
面坡葡萄酒厂向尚志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
【审判】
尚志市人民法院接到一面坡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审查破产申
请材料。对破产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
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破产的意见等材料进行
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规定,只是上级主管
部门尚志市工业局虽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对破产后的职工承诺予以
安置,但没有具体措施。经向尚志市工业局要求对承诺安置职工提出具体
方案,尚志市工业局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安置具体方案。据此,尚志市人民
法院于1993年6月4日裁定:
宣告一面坡葡萄酒厂进入破产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18日在《人
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之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
权及逾期不报的法律后果,并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对已
知的债权人,法院在受案后逐一通知债权人在一个月内到法院申报债权。
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案受理后,法院了解到尚志市工业局虽几次对一
面坡葡萄酒厂进行整顿,也没有改变一面坡葡萄酒厂的亏损局面。到19
90年该厂已亏损714.9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振旗鼓,尚志市工业
局将一面坡葡萄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
果酒分厂、药酒分厂等五个分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留有
个别领导,承担债务。五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
取企业法人执照。经营一年后,五个分厂也亏损停产。一面坡葡萄酒厂即
总厂破产,分厂怎么办?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一面坡葡萄酒厂成立分厂
时,没有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有的债务仍由一面坡葡萄酒厂负
担,分厂租赁总厂的设备,分厂自己没有独立的资产,缺乏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厂不破产,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经一面坡葡萄酒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决定将五个分厂一并破产。
为了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流失,能够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
平清偿,应债权人尚志市工商银行的申请,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
5月21日裁定,查封一面坡葡萄酒厂及分厂的全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和流动资产,冻结银行存款。
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一面
坡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并没有使一面坡葡萄酒厂经济状
况好转。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一面坡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
9月18日裁定:
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尚志
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
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
算组的职权,尚志市人民法院委托尚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
成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
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
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
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尚
志市人民法院根据一面坡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
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一面坡葡萄
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
资格,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一面坡葡萄酒厂在被宣告破产之前,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9922243.67元;
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3013.7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
2812.08元。对三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3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
追债。一面坡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
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1913.32元,按时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16784.32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
金额4375129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025057.1
9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
个清债权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帐目,索要债权。通过上述办法,
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1906.14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
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
一面坡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色酒曾多次获得名优
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
种酒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
1993年9月2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
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申报债权1
15笔,金额为41584488.65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金额3770550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一笔金额11666409
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8
753.19元,优先受偿11666409元,余额5992344.1
9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9099.0
5元,剩4493245.14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第一分配顺序清偿
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9731.26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的26.2%;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3513.88元,约
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3.8%,尚有932889.87元税款未能清
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评析】
本案审理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适不适用
财产保全?企业被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并没消亡,仍然具
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进入一种特定状态。这种状
态发展背景有二种可能:一是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企业
经过整顿,能够履行和解协议,清偿到期债务,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企业
起死回生;二是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企业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虽已达成和
解协议,但破产企业没能履行协议,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企业被法
院宣告破产。如果企业一进入破产程序就对其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
企业的资产不能正常流转,企业也就失去了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
履行和解协议,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条件。如果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财产
采取“活封”,让其使用,或待达成和解协议后再解除保全措施等办法,不
是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就是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不便。所以,一般情况
下,在企业未被宣告破产时,不宜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本
案在宣告企业破产前,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之所以这
样,一是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
是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不存在和解整顿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对破
产企业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符合破产
法的立法精神。当然,对那些未经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径行宣告企业
破产的,应在破产宣告的同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分厂破产问题。这种情况较典型。目前有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
务,将自己一分为若干,让其中的一个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使其破产,借
此消灭债务。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法院
应通过自己的司法行为,来制止这种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以维护
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在受理后发现原厂一分为五,分厂都领取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形式上成为企业法人,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没有分,财产也
没有分,分厂实质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质上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所以将五个分厂一起予以破产,以此制止用分厂化整为零等办法逃避债务
的行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3.破产企业无形财产处理问题。破产企业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
也包括无形财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中
的财产权益。本案将《紫梅》、《金梅》、《香梅》牌色酒的商标有偿转让,
将转让费作为破产财产参予分配,此种作法是正确的,使债权人在最大限
度内得到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