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等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