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发票。 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