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法院认为: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