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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解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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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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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及清算
(一)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案受理的答复, 立案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破产公告。
(二)由人民法院同企业主管部门、国资、财政、工商、人行、审计、税务、劳动、土地、房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由专司企业破产的中介机构承担清算工作。清算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指导监督破产清算工作。人民银行牵头,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金融系统资产保全小组,由资产保全小组派员参加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工作。
(三)资产清理。企业宣告破产后,原法定代表人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清算、财产清理和购销等业务的清算工作,并将上述资料交移给清算组。
(四)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破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评估破产财产;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清算报告;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五)在财产清算期间,由市、县(市)、区指协办会同清算组,与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政策,形成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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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 破产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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