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有奖销售活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的有奖销售。即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根据1993年12月24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资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类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不是通过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等方式参与竞争,而是利用一些消费者侥幸心理追逐所谓的“经济效益”甚至借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何谓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这类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在设将额上相互攀比,其最大的危害是干扰了其他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对资金少、无力搞巨额有奖销售的中小商业企业的经营业务带来很大威胁,排挤了中小企业,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投机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