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刑事自诉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刑事自诉法律 > 刑事自诉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刑事自诉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移送起诉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当然,如果可能,还是应当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就可以随意不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查证。根据规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条件。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一条: · 案件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
下一条: ·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意见
  最新刑事自诉常识: 
·国际奥委会谴责俄罗斯:办完全政治化的运动会,
·两部门印发通知: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
·俄乌战争|不堪俄疯狂炮轰,乌克兰撤出防御枢纽
·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自诉案件的办案程序
  最新刑事自诉咨询: 
·交通事故责任(0回复)
·伤残鉴定(2回复)
·咨询“刑事起诉律师”(1回复)
·诈骗罪(0回复)
·团伙抢劫三次,主犯和从犯会判几年?(0回复)
  北京刑事自诉律师:   
全部刑事自诉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刑事自诉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刑事自诉视频                    全部>>
自考《刑事诉讼法》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02
刑事诉讼法01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