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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驾车坠涵洞身亡 家人状告公路局证据不足被驳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六旬老汉驾驶助力车不幸坠入涵洞身亡,是老汉疏忽大意还是公路局没有尽到管理之责,其家人在悲痛之余将公路局告上了法庭。8月11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宁恒秀、甘英等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21日19时左右,浦北县福旺镇某村村民李廷祥驾驶助力车沿浦寨二级公路由福旺往寨圩方向行驶,至217省道19公里加700米路段某村路口时,掉下路边的涵洞内死亡,助力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廷祥的家属认为,由于浦北公路管理局对其管理的设施不设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不尽管理之责,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公路局应对李廷祥的死负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5月6日,死者的母亲宁恒秀、妻子甘英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浦北公路管理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6427元。

    作为被告的广西浦北公路管理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李廷祥驾车掉下涵洞摔死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引起的,与被告对事故发生路段的管护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对李廷祥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被告是否应对公路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廷祥驾车掉下涵洞摔死是其不看清路况,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造成的,与被告对事故发生路段的管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条: · 运货车途中起火 车主和挂靠单位共担责
下一条: · 发生事故各方均无责 机动车车主担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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