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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询问了越秀区法院置之不理的篡改病历事实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9年2月13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瑞珍、邱星明等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网站长、中国十大律师名人之一宋中清律师再一次代理患方出庭参加了诉讼。

    广州中院与越秀区法院审理的方式迥然不同:越秀区法院只要求患方无条件承认医院病历真实性以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广州中院就患方原审中详陈的病历篡改之处询问医院,让医院一一做解释。这样的审理方式在漫长的一审中是没有见到的。为此,宋中清律师代表患方当庭向法庭表示感谢和欣慰。

    广州中院还就患方上诉所称的越秀区法院错判基本诊疗事实向医院询问,医院代理人当庭承认患方该项上诉成立。宋中清律师指出该项错判一方面证明原审法院无视基本事实;另一方面说明医院同一天两次对同一位老人手术的过错,医院无过错的主张不攻自破。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患方指出的客观病历方面的相互矛盾之处当庭辩称,不同的医务人员对同一时间段看到的事实记录数值出现“变化”很正常。医务人员事后对病历修改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主审法官问医院修改病历是否符合规范,医院当庭没有正面回答,表示庭后将提交书面意见。

    宋律师指出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出血量、血色素等数值在客观病历中是极其重要的客观事实,在治疗上这些数值决定着后继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的重要根据;在治疗终结后,这些数值是考量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医院对此客观数据都出现多处不能统一的记录,让鉴定机构鉴定时无所适从。医院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患方在诉讼中指明这些不实之处恰恰是患方配合鉴定的表现;医院虽申请了鉴定,却为鉴定提供不真实的检材,应认定医院不配合鉴定,不配合司法。

    宋律师代理患方当庭提交了对病历真实性进行文检鉴定的申请。法庭表示需要休庭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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