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今年审理56起医患纠纷案件,超过六成患者质疑病历真实性
8月25日,住在大东区的李大爷家人在接到市法院判决书后喜极而泣,经过与医院二年多的较量,他们终于打赢官司。由于医院私自涂改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5万余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市法院今年初至今,审理了56起医患纠纷案件,有超过六成患者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
怀疑病历造假告医院
2007年4月5日,李大爷因病入大东区某医院治疗,诊断出多种疾病,包括心脏病、糖尿病、癫痫等。4月16日下午,李大爷因癫痫发作,意识不清、抽搐,于4月18日死亡。
处于悲伤中的李大爷家属认为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治疗不当,要求医院公布病历内容。可是医院迟迟不给拿出病历,更增加了李家人对医院的怀疑。后来医院拿出了病历,李家人看了后更不干了,怎么病历第一页的患者姓名“李某”像是擦刮涂改过,再往后看,涂改的地方越来越多。
李家人不解:医院为什么要涂改病历呢?这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是医院病历造假,那么老人的死亡与医方一定有关系。
2007年8月16日,李大爷家属将医院起诉至大东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0万余元。
鉴定为病历涂改判赔偿
案件一审阶段,李家人申请对原始病历真伪性进行文证鉴定。2007年12月5日,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市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大爷的病历第一页患者姓名“李某”处有擦刮涂改,治疗情况和死亡小结有5处时间和数字涂改,病历序号有10处涂改,病历档案袋封口处没有发现拆启和二次封口现象。
2008年5月26日,经沈阳市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李大爷73页病历中,出现三种住院号,住院号不一致。
大东区法院认为,经文检科学技术鉴定,医院提供的李大爷的病历中有多处字迹及页码涂改,且该病历存在三种不同的住院号,医院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病历出现不同的住院号之间的病历内容的连续性及真实性,且对涂改的内容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故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应对李家人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大东区某医院赔偿李家人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8月25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质疑病历成医患纠纷新难点
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卉坦言:“病历问题已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因为病历不仅是医疗信息的载体,而且更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围绕着病历,医患之间常常进行着争夺战,甚至需要司法鉴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一再被延长。
由于住院病历是由医方单方制作并保管的,一旦发生纠纷,患者最直接的怀疑就是病历是否被篡改。患者拿到病历后,容易执著于一些笔误之类的错误而拒绝承认整个病历的真实性。尤其是碰到病历笔误数量较大的时候,对医护人员责任心的怀疑也加剧了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成为推动医疗纠纷案件进程的一大阻力。
医院应重视病历管理
王卉法官认为,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官在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的时候,不得不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即医疗鉴定专家,而专家在判断一个既往医疗行为的时候又只能依靠病历材料的记载,因此,病历在医疗纠纷案件认定事实方面显得十分重要。如果病历不真实、不完整,就不能反映诊疗的真实情况,也就丧失了该病历的证据效力。
王卉建议医院应加强对病历的管理。医生书写病历应符合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避免出现如本案因医院涂改病历而败诉的后果。
同时,社会公众包括患者及亲属,需要弄清楚病历改动与涂改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只有医患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因病历引起的医患纠纷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