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不需列入。
鼓励类项目主要有: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限制类项目主要有: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能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禁止类项目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在允许类项目中,如果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资直接投资项目,也视为鼓励类外资项目;而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投资项目。对列入中国《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一些允许类或限制类项目也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还设立了许多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主要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