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1 证券简称:深物业A[11.64 -2.51%] 编号:2009—94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2004年以来对“华西公司案”先后在指定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2004年年度报告中“九、重要事项(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0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或有事项1、未决诉讼”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概述
1996年7月,中国华[0.33 -2.94%]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深圳市基永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基永公司”)签订了《金利华商业广场花岗石外装饰施工合同》(金利华商业广场曾系本公司与基永公司合建。1993年5月,本公司已将在金利华商业广场中所有权益转给了基永公司),后因基永公司拖欠工程款,华西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
基永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共计587万多元。案件于2003年首次审理。
2009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要求赔偿150万元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华西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之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本判决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