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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停审期间贱卖千万元地产事件调查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定是搞错了!”从电脑网页上看到“瑞康源”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并变更登记的公告时,律师马海明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作为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他接手的瑞康源“担保纠纷案”,正依法等待再审开庭。

  “然而,就是在我们自己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瑞康源的的确确被拍卖了!”查看公告内容后,马海明的情绪由吃惊转为愤怒。

  “估价1600余万元的地块资产,竟只被贱卖了880万!”

  一家瑞康源,两地连环案

  除了马海明,感到“突然遭到迎头一击”的还有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张利生。

  由于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团公司借出1030万元催要无果,久久兴公司诉诸法庭。2006年8月,该案在太原市中院宣判:两公司偿债的同时,曾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瑞康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下可好,借出去的1000多万终于可以要回来了!”打赢了官司,张利生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简单。

  2008年3月,太原市中院拟拍卖瑞康源资产,强制清债。张利生一行赶到瑞康源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却被当地土管部门告知:瑞康源的土地正被咸阳市中院保全,你们无权拍卖。

  原来,让瑞康源陷入困境的,不止这一场官司。

  2003年,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支行”)借给通泰昌公司共计3000万元。其间,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这3000万元贷款作保。

  事情从这里变得蹊跷起来。2006年5月12日,《担保承诺书》显示,又是瑞康源,为两家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和担保提供了连带保证。就在同一天,鼓楼支行将包括瑞康源在内的三家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10月,咸阳市中院判定,在通泰昌、亚泰无力清债的情况下,瑞康源成为清偿这笔巨额借贷的事主。

  其间,2006年5月29日,咸阳中院对瑞康源财产进行查封。而此前的3月21日,瑞康源财产已被太原市中院冻结。

  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资不抵债,准予破产。破产裁定当日,咸阳市中院通知山西相关拍卖公司,以受理执行瑞康源破产一案,要求其中止受太原市中院委托的对瑞康源的拍卖。

  “未卜先知”的《担保承诺书》?

  “这是一件错案。”律师马海明坚持认为,“根据错误的判决对瑞康源执行破产,显然是错上加错。”

  原来鼓楼支行借款到期后,通泰昌未能按期归还。2005年10月,鼓楼支行再次与通泰昌、亚泰签订合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两次借出3000万元,用以归还2003年的借款。

  在马海明看来,咸阳市中院的判决多处存疑:瑞康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判决依托的惟一证据,其落款日期是在“借新还旧”合同签订的次年5月。当时,2003年的借款已通过“借新还旧”清偿完毕。

  “该承诺说得十分清楚,明确表示只对2003年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未对2005年的贷款作保。在2003年的两笔贷款已通过"借新还旧"还清后,瑞康源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马海明说。

  那么,瑞康源为何还要签订《担保承诺书》,为这笔已清偿的债务作保?

  “这不符合常理!”马海明提出,《担保承诺书》出具的日期是2006年5月12日,当时瑞康源已停止经营,财产也被太原市中院于3月21日查封冻结,显然已不具备替他人偿债的能力,更谈不上法律所要求的保证人资格。

  马海明发现瑞康源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刘继军、原法定代表人柳慧斌都否认曾向鼓楼支行出具过《担保承诺书》。马海明因此坚持认为,《担保承诺书》应系伪造。

  他还发现,鼓楼支行的起诉状日期竟错填为2005年,其中居然“未卜先知”地写入了2006年的《担保承诺书》内容。

  “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和担保承诺书内容,违反常理。”马海明说,“对于这样漏洞百出的诉讼材料,法院最终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2006年10月19日,在只有原告鼓楼支行出庭,借款、保证人三方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咸阳中院一审判定:鼓楼支行胜诉。

  正是这纸破产裁定,给瑞康源的债权人张利生带来重大变故:瑞康源破产成立,久久兴就只能放弃在其财产处置中享有的优先权,转而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失”。

  自此,瑞康源、久久兴走上申诉之路。

  “再审裁定在咸阳中院成一纸空文”

  2009年4月10日,四处奔波的马海明和张利生终于盼来曙光。当日,陕西省检察院出具《民事抗诉书》,认定咸阳市中院判决“确有错误”,向陕西省高院提出抗诉,请予依法再审。

  6月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然而,抗诉书和再审裁定在咸阳中院均成一纸空文。”张利生说。直到今天,再审仍然没有开庭。

  对此,咸阳市中院审监庭法官蔡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说,再审未开庭,是因为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还未送达山西方面当事人——通泰昌和亚泰两家公司,“具体何时送达,还要领导开会研究”。

  但在瑞康源等待再审开庭期间,咸阳市中院民三庭负责的破产案执行却“紧锣密鼓”:今年6月6日,瑞康源资产被以880万元处置;8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召开;8月13日、20日,瑞康源土地证被公告注销、过户;9月5日,瑞康源土地被正式过户给买购人。

  “其实,早在受理了鼓楼支行对瑞康源的破产申请后,咸阳市中院便在没有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下,自行委托评估公司、拍卖公司对瑞康源资产进行了三次拍卖。”马海明说。

  直到2008年6月20日,瑞康源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召开,他们才得知院方已对瑞康源资产进行过处置。

  这次会上,瑞康源和久久兴再次提出“该案是一件错案”。“咸阳中院民三庭法官当庭表态,口头宣布中止破产,留出时间对已有判决提出抗诉,只要该判决撤销,破产一事就终止。”

  虽然省高院下达了再审裁定,张利生等债权人却在今年8月10日收到短信通知:8月12日召开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因为高院已中止了原审判,大家都以为开会是为了宣布中止破产的。”但12日的会场,却让他们再次“大为吃惊”。

  “谁也没想到,这次的会实际是一次资产分配表决会!”张利生说,会上他们才被唐鸿彬法官告知:瑞康源已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也已全部卖出,“意思是财产已经处置,现在只是怎么分配的问题”。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规定“必须召开债权人大会,破产管理人应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通过或未通过经法院裁定方可处置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现实情况却是,咸阳中院2009年2月做出瑞康源的破产宣告裁定,却并未及时告知债务人及债权人,不但使债务人失去了依法享有的申辩机会,债权人的回购权也被无理剥夺。时至今日,债权人也从未见过处置财产的民事裁定。”马海明说。

  会上,咸阳中院审监庭法官蔡昕将省检院的“民事抗诉书”递交法官唐鸿彬。“蔡昕离开后,唐鸿彬说:这是给高院的,给我们干啥?”马海明说。

  之后,瑞康源和久久兴两次宣读省高院再审裁定,提议终止这次破产财产处置表决大会。当时唐鸿彬回答:“再审期间才中止原判决执行,现在还没有再审,破产继续进行!”

  马海明还在会上得知:瑞康源资产第一次拍卖时,曾有人出价1300万元,没卖;第二次没人买;第三次出880万元。“为何高价不卖低价卖?”张利生问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答:为了加快卖出资产,有意降低了评估价。

  针对咸阳市中院拒不执行省高院再审裁定,2009年8月16日,咸阳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再次要求中止原判决执行。然而,咸阳市中院仍于8月13日、8月20日指令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继续对债务人的土地办理注销公告及过户手续。

  9月5日,土地被过户给他人。

  估价1600余万元的财产以880万元被拍卖

  瑞康源在杨凌区拥有69亩土地、大型钢结构厂房及房产等。2008年,咸阳市中院给出的评估价为1630万元;同样是咸阳市中院,2009年给出的评估价却成了1039万元,直接缩水600万元。

  张利生算了一笔账:参照同年7月相邻地块的起拍价——180元/平方米(含税费),瑞康源仅土地一项的价格至少应为822万元。全部财产评估价1630万元减去822万元,可推出2008年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为808万元。

  “用全部财产的卖出价880万元一相减,相当于808万元的地上建筑物最终被以58万元卖出,年固定资产(大型钢构厂房及房产)的折旧率达92.8%。这中间的差价到哪里去了?”张利生等债权人表示疑惑。

  张利生说据知情人透露,在此案中,咸阳市中院存在先立案后补破产立案申请的情况。

  11月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咸阳市中院副院长张忠玉。他表示:瑞康源担保纠纷一案正在民监庭等待开庭再审,民三庭负责的瑞康源破产案在省高院再审裁定下来后,“就已经停止了。”具体案情,还需要找办案法官了解。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法官唐鸿彬。唐鸿彬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都没有动这个案子”,没有动的原因是“最近事情太多,顾不上这个事”。

  咸阳市中院宣教处副处长李铁锁电话联系相关办案人员后转告记者:目前瑞康源担保案和破产案,两个案子都未结案,所以还不便接受采访。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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