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明星帮凶虚假广告应负法律责任
这几天,著名演员侯耀华再次成为焦点,不过这次不因家务事,而是关乎消费者利益的广告。据称,由侯耀华代言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产品广告,被中国广告协会定性为虚假广告。有位网友在网上对此事发表看法时说,“侯耀华真是厉害,一个人就代言了10则虚假广告,每次我在一些市县电视台上看到他活跃在各种广告中时,还以为那是不法分子运用了电脑合成技术处理的影像,不想果有其事,实在大跌眼镜。”
因主演《红粉女郎》中“万人迷”而一炮走红的影视演员陈好,在大红大紫当口,反而于影视剧中出镜不多,几乎在“万人迷”之后再没有主演什么。陈好直言,因为走红以后接拍广告较多,就不用再辛苦拍片了。明眼人都看得出,尽管演员的片酬对普通工薪族来说已经是“一本万利”,但是,比起百万元片酬以秒计算的广告来说,还是个“卖力气的苦活儿”。对一个一线明星来讲,只有一两天工期的广告拍摄,就可以进账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更重要的是代言广告也是明星走红程度的“晴雨表”,现在所谓认定一线明星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有没有代言过大品牌广告。
但是,在大牌明星代言大品牌广告制作的广告片之外,观众发现还有不少知名度同样很高的演员,曾在一些颇有争议的广告里频频出镜。如唐国强的治疗不孕医院广告、赵本山的蚁力神广告、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广告等。北京帝成广告公司的营销助理刘凯透露,此类虚假广告能说服一线明星,皆因高片酬所致。有些无名品牌的营销很大程度是依靠广告“忽悠”消费者上当,而要让普通消费者上当,只能不惜高片酬利用观众缘高的人气明星,因此有些片酬甚至超过大品牌,这对演员的诱惑力很大。刘凯还透露,在美国,名人代言广告属于“证人广告”和“明示担保”,除了产品真实性,代言人还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也会按虚假广告处理。像咱们这里平时滴酒不沾的陈道明代言多个品牌的白酒不说,广告里还成了品酒专家;张铁林代言某榨菜广告,把自己爷爷的爷爷都牵扯出来等都是不允许的。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好莱坞的一线明星很少拍摄广告,一是经纪公司为保持明星的神秘感,不希望频繁曝光;二是一旦与虚假广告有染,不仅明星自毁前程,经纪公司制作公司等相关机构也将被罚到倾家荡产,其连带损失巨大,代言虚假广告付出的高成本阻止了明星冒险的念头。而中国现有的《广告法》中却没有涉及这一方面。在我国,虽然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代言食品以外的产品也未作相应规定,这使得明星做广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他律”,让明星代言虚假行为处于“制度真空”,产生问题后又“难以问责”,使明星即使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没有“铤而走险”的危机,甚至还稳赚不赔。
名人广告代言应纳入法律管理范围,帮凶虚假广告的明星也应负法律责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席李德成,在新近举办的“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提出,对明星代言必须作出合理和必要的限制,并增强其操作性,同时完善代言广告的审查和行政监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