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11月4日上午,人民网人民议事厅栏目特意请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武增,为网友详解该法审议情况。>>直播回放
选举法修正案亮点“1+8” 许安标将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特点形象地概括为“1+8”,其中重点在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 “1”为一个重点——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按照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对《选举法》里面有关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名额分配问题提出了修改的方案。 “8”为此次修正案中解决八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对选举机构的完善和补充。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对于代表候选人个人情况申报和两地当选代表问题的规定。第五个问题,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第六问题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现在规定“应当”组织候选人和代表见面。第七个问题,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选举权的内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行使选举权。第八个问题,对选举的投票程序的完善。为了落实秘密投票的原则,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详细]
选举法修改是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总的要求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先后4次修改选举法,我国的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选举法修改之前,全国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并不相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被学界称为“四分之一条款”,被民间通俗地描述为“四个农民顶一个市民”。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利 针对这样的难题,现行的制度是如何安排的?许安标解释说,目前是参加户籍地的选举为主。如果该农民工能够在现居住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现在为流动人口转移选民资格,也要求提供方便,包括两地的选举工作机构,要跟他们主动联系,提供证明,这种证明可以是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开,也可以把所有的选民资格的情况介绍给另外一个地区——如果另外一个地区接受的话来解决。[详细]
增加基层代表不会降低履职水平 基层代表知识文化水平低,能不能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许安标觉得这个问题也要正确地分析。第一个方面,近些年来,农村的文化教育、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农村的整体文化教育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有了比较好的基础。第二个方面,代表候选人的能力、参政议政水平和学历、受教育可能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他的经验、为选民服务的意识可能有更重要的作用。[详细]
选举法修改为“同票同权”的提法“不准确” 在近日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报道中,“同票同权”的字样被广泛的使用,许安标直言, “这个概念不是很准确。”他解释说,从我国现在选举来讲,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参加选举的每一个选民或者是代表,他们都有相同的表决权,他们所投的票在计算候选人能否当选的份量和影响力也是相同的。所以,每一票的权利是相等的。我们现在说的4:1的问题,主要是一个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即我们在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时候,按照一个什么样的规则来进行分配。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我们代表里面有不同的构成,好象有的一票顶四票,有的是四票顶一票。[详细]
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较大规模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此情况下,选举法关于镇的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130名的规定显得偏少,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上限,将代表名额修改为不超过160名。
人大代表可以“终身制” 人大代表的任期,法律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选民愿意选他,信任他,让他做自己的代表,他可以连任。比如申纪兰,她从一届到十一届是连续当选的。这不是所谓的终身制问题,而是她的确履职得很好,选民对她很是信任。[详细]
违法犯罪、道德沦丧、不作为的代表应被罢免 在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详细]
一旦加入外国国籍,人大代表资格即终止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加入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人大代表。根据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代表法在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届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如果说他在选举之前没有外国国籍,当选为人大代表,但是在当选之后,他要加入了外国国籍,他的代表资格应当终止,这个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详细]
2004年修改选举法,将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数提高到了50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