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遗产继承新闻
中国法律网 > 遗产继承法律 > 遗产继承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遗产继承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法律保护付出者的权利 同居也可适当分遗产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09-11-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两位老人居住在一起却未领结婚证,其间一方老人去世,另一方是否可以分得遗产?昨日,在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办理一起继承权公证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同居者究竟能不能分遗产?

  今年8月,刘老先生因病去世。刘老先生生前离异未再婚,只有一个独生子刘明(化名),现该独生子刘明要继承其父亲刘老先生在郑州遗留的房产,申办继承权公证。经公证人员和刘明交谈后了解到,刘老先生生前和郑女士共同生活一年多,但是截止其死亡时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刘老先生生前生病住院,一直由郑女士负责出钱出力进行照顾。对此,公证员到刘老先生生前所在单位进行核实,该单位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情况。

  对于郑女士的身份该如何定性?郑女士能不能分遗产?公证人员在办案中有些困扰。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不能作为继承人的。但在此案中,郑女士和刘老先不仅共同生活过,而且还互相扶养照顾,郑女士的权益如何保障?公证人员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此,公证人员对刘明和郑女士双方进行了协商,最终郑女士自愿不主张分得刘老先生的遗产,并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声明书。至此,刘老先生的遗产由其独生子刘明一人继承,公证处依法为其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郑州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继承权公证案例中,同居者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然不受婚姻法保护,不是合法配偶,但并不是同居者的所有权利都不受保护。在其付出的同时,法律也对其付出给予了回报,保护其获得补偿的权利。

上一条: · 男子拒抚养精神病儿子 死前将房产赠再婚妻子
下一条: · 江浙率先发起富二代培训 课程包括绅士淑女聚会
  最新遗产继承新闻: 
·什么样的情况下,遗嘱无效?
·私生子遗产继承案中包二奶的代理权问题
·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房产纠纷
  最新遗产继承咨询: 
·遗嘱(0回复)
·遗嘱?(0回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0回复)
·这样的遗嘱成立吗?(0回复)
·民事(0回复)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全部遗产继承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遗产继承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遗产继承视频                    全部>>
遗产继承 六岁女孩告
病床上的遗嘱
妈妈的房子
[法律讲堂]继承风波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