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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老赖”,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灵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人民网 2009-11-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购买或包租轿车,如果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个被称为法律界“哥德巴赫猜想”的难题,近几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想了许多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便是其中之一。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还债。它再次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也让那些申请执行人又看到了一线希望。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威慑力度,推动了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从这个角度而言,它具有积极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一边在花天酒地高消费,一边却在以“我没有钱”为由百般抵赖,逃避债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能使那些有钱不还的“老赖”们生活受到限制,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要真正落实还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为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法院可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试想,出于经济利益,哪个消费场所的老板不想大款来得越多越好,消费得越高越好。法院即使请消费场所协助监督高消费,这并不代表消费场所就有义务进行协助。消费场所的这些老板根本不愿意,也没时间和精力来核对哪些人是法院请求协助的被执行人。即使有人举报某被执行人在消费场所高消费,又如何证明是被执行人掏的腰包呢?即使是被执行人掏的腰包,他也完全可以辩称是“朋友请客”。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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