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浙江)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党委书记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11月22日工人日报)
公款吃喝浪费惊人,早已不是新闻,据《瞭望》杂志2006年第10期的报道数据,中国一年公款吃喝掉3700亿元。近几年,虽然没有公款吃喝的具体数字,但估计也不少,甚至可能还要多。
老百姓对公款吃喝诟病已久,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整治制度,可效果如何呢?我们究竟看见了几个因为公款吃喝而被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整治公款吃喝浪费的问题,要不要设“挥霍浪费罪”?要,惩罚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总比没有强。没有这个罪名,就算有人曝光并核实,也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没有办法处理;有了这个罪名,至少可以查实一个处理一个,或多或少起到威慑作用。
整治公款吃喝,确实还缺少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但我们依然可以套用一句话,那就是“缺的不是办法,而是决心”。
前一段时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款。这就说明,即使在没有设“挥霍浪费罪”的情况下,刑法同样可以管束到公务吃喝和浪费问题。只是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