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儿无女的姑妈去世前立下口头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侄女。可侄女拿着银行存单却无法从银行取出钱来。为了证明自己是受遗赠人,侄女只得将与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妹妹告到法院。
这是怎么一回事?手拿银行存单无法提现家住秦淮区的苏荃(化名)最近遇上了件烦心事。苏荃的姑妈吴慈一生未嫁,也没有子女。去年底,吴慈患病去世,留下口头遗嘱,将所有存款都留给了苏荃。处理完姑妈的后事,苏荃拿着姑妈的5万元银行存单想继承遗产时却遇到了麻烦。
银行表示,虽然苏荃提供了吴慈的死亡证明和存单,但苏荃不能证明自己是受遗赠人,因此不能取款。银行告诉苏荃,要取钱必须有公证处的公证书或是法院的判决书,确认其是合法受遗赠人。
苏荃找到公证处,但公证员说,因为被继承人已去世,公证处无法核实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办理。苏荃又找到法院,希望法院能进行审查,确认自己是受遗赠人。无计可施,状告妹妹为获判决书
接待苏荃的法官告诉她,想要获得判决书,必须找一个被告打官司。可谁是被告呢,这让苏荃犯了难。苏荃的代理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常开余告诉她,继承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在本案中,吴慈没有法定继承人。这样一来,苏荃根本找不到被告。
上月,秦淮法院经研究后认为,继承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吴慈的近亲属只有苏荃和她的妹妹两人。法院认为,苏荃只有通过起诉妹妹获得继承权的确认。苏荃也只得无奈地跟妹妹打起了官司。
近日,法院在审查了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后,判决苏荃为受遗赠人。苏荃也终于靠着判决书到银行取出了存款。律师建议扩大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苏荃的案件如果能适用特别程序,解决起来将方便得多。”市律师协会民事审判委员会主任、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兰凯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特别审判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可使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原告和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孟兰凯解释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权案件并不属于特别程序的范围。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没有被告、要求确认继承权或是受遗赠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他建议最高法院能出台司法解释,将确认继承权类案件纳入特别程序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