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中,被继承人严老生前立下遗嘱,将一套房子留给孙子严小明和周女士。周女士系严老生前共同生活的老伴,但从未办理结婚手续。严老去世后,他的女儿和儿子(严小明之父)按法定程序继承了严老的那套房子。周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严老的子女返还房产。
经查,2007年11月27日,严老确实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名下的房产由孙子严小明和周女士继承,一人一半。法院认为,周女士在知道受遗赠后表示接受遗赠。而严小明在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一直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应视为放弃受赠,所属部份按法定继承处理。最后,周女士如愿得到了严老留下的一半房产,而另一半房产由严老的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的法官要给大家解释几个在继承权纠纷中常被混淆的概念。
第一,案中严老写的遗嘱为什么在程序中被称作“遗赠”?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周女士因与严老不成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并非严老的法定继承人。而这里出现了一个日常生活中经常被误解的概念--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第二顺序的(外)祖父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外)祖父母可以作为(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而(外)孙子女不能够直接作为(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也不是说孙子不能继承爷爷的遗产,这里就出现了“遗赠”和“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严老的儿子健在,严老要将遗产直接留给孙子,就要通过“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严老写遗嘱将房产留给周女士和孙子就叫做“遗赠”。
第二,为什么严老的孙子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就被视为放弃受赠了?《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及时明示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否则会影响到法定继承的开始。这里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接受遗赠要明示,未明示的视为放弃;而接受遗嘱只需默示,放弃遗嘱则要明示。
第三,严小明未明示接受的遗赠为什么分给了严老的子女?
受遗赠人放弃接受的遗产,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同样,如果放弃遗嘱继承,其份额也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缺失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另外,在法律上儿子和女儿是享有一样的继承权的,所以本案中严老的儿子和女儿可以共同继承另外一半的房产。
现实中我们常遇到的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以下几个概念,借此机会给大家强化一下。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见,《继承法》中多次谈及扶养、赡养义务,这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在我们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应提高自身的道德意识,发扬传统美德,构建和谐的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