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介绍为名索财 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以介绍对象为名,索取3000元的介绍费,后介绍未成,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近日,江苏射阳法院对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高某以婚姻介绍为名,把连云港市灌云县的李某介绍给盐城市射阳县的原告徐某相识,并分两次分别向原告收取了2000元和1000元的介绍费,后李某和徐某并未结婚,徐某向高某讨要介绍费,高某以该费用系为徐某办事的支出为由,坚决不同意返还,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返还介绍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高某以为原告介绍对象为名而收取原告3000元介绍费,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收利益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收取的3000元是为原告办事的各项支出,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判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