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六只猕猴 被判五年徒刑
9月15日,广西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冉启恒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冉启恒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月6日晚,被告人冉启恒通过他人得知百色市凌云县下甲乡河洲村分洲屯的罗某有猕猴出卖,即表示要购买并取得了罗某的电话号码。次日下午五时许,冉启恒雇请一辆“五菱”微型面包车从河池市金城江来到凌云县,以每只猕猴1400元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了六只猕猴。当冉启恒返回金城江途径凤山县拉仁木材检查站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冉启恒购买的六只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启恒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猕猴,主观上具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收购、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六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猕猴,其行为已完全具备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犯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