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利用银行“时间差”套现案宣判 三被告获刑
案情回放
利用银行“时间差”和冲正业务,套走银行18万元。11月12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例信用卡因冲正业务引发的案件。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5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账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信用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马上用POS机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账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5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至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5万元转移。
诡计得逞之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支行等处故伎重演,短短5天内作案4起,先后套现18万余元。3月24日又一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只是违规并不违法
在8月1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他们认为,银行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而导致的损失负一部分责任,不能全部推卸。他们说,他们是在网上发布消息说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持卡人正是冲着这一目的而来的。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000元至1万元不等,他们利用此案中的手法可以套现5万元,其中42%是手续费,由张某等三人和主使人许某分得,持卡人只获得58%的现金。“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赵某说。
■辩护人:法无明文不为罪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旨意,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目前已经还了近10万元,银行实际损失不到8万元;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因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实的,因此盗窃罪名不成立。
律师还认为,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偷东西还怪门没锁好
海曙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席了庭审,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提及的持卡人真实身份和姓名,公诉人表示这是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上必须获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为是不违法的。“银行的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锁好,结果被小偷入室盗窃了,这个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没把门锁好就没有罪了。”
公诉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账户,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这时客户要求将钱存入另一个账户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1至2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共计盗窃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最后,海曙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