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回避制度切实落到实处,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出台了诉讼回避制度新规定,该院法官和在编、聘用制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等工作人员,离任后均终身不得担任二中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据悉,如此严格的回避规定在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回避制度是保证法院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也有禁止离任法官代理本院案件的规定。
但随着法院人员编制结构的发展变化,一些如聘任制书记员等人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在实践中仍有争议。为保证回避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严格执行,市二中院制定新规,扩大了回避人员范围。
该规定强调,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受离任年限和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限制。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同时,为使回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市二中院要求全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备案;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原任、现任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故意不做出正确决定的,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各部门领导及廉政监察员发现在案件审理当中有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监察室报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在编、聘用制)、工人、合同工、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内容执行。
专家观点
新规将促进司法公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起淮认为,市二中院关于回避制度的严格规定非常值得肯定。他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权威、廉洁,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张起淮说,市二中院将聘任制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所有能接触到法官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离任后需要回避的范围内,有利于从工作机制上更好地杜绝和减少“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司法腐败,让所有律师和诉讼当事人都更放心。他认为,这一做法非常值得提倡,如果其他法院都能出台类似严于律己的规定,将对全市范围的司法公正起到一定保障作用。
不过,张起淮也强调,有措施要狠抓落实,二中院的规定是否能够行之有效,还要看院里的决心和全体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律师和当事人的监督。同时,他建议法院防范可能出现的离任工作人员“隐形代理”现象,切实保证法院裁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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