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行医:部门批复VS国家法律
一起发生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死亡事件引发思考,本不应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变得扑朔迷离?
卫生部: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三年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女教授熊卓为在本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的案例,报道中提到,有三名参与死者治疗的医学院学生没有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一时震动全国。
报道次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即发表声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后经证实,三人当时皆为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同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这所著名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同一天,在该案二审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与此同时,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2007年10月,死者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7月,王建国因此一审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不过,对于原告所称的该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至此,舆论风波中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朔迷离。
此“法”非彼“法”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要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上述案例中,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外两人则两证全无。三位实习医生均有参与治疗,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只要参与治疗,确定无疑构成非法行医。
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向媒体出示他所掌握的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 图/CFP
然而,看似并不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卫生部、事发医院和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律师栾晓丽说,随着两年后的执业医师法出台,“非法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