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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甲流病毒口罩”或面临三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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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甲流病毒口罩”或面临三大法律责任

  就行政责任来说,天津明大公司和永清明大针织厂均未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该口罩产品也未取得 《医疗器械注册证》,违背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药监部门已经依照《条例》对其进行了查封、没收。

  就民事责任而言,明大科技可能会涉及“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源于药监部门责令企业追回的5000只已售口罩属合同违约,明大科技将因此承担合同数额的货值赔偿以及合同约定中的违约金赔偿,同时,还将可能遭遇合作企业要求的 “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侵权纠纷”则是因为明大科技事先宣传中采用了部分中药、红外线等药物用词,而有关“抑制甲流病毒口罩”的虚假宣传和查处有可能对这些药物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造成侵权,但这个定性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视购买口罩的自然人使用口罩后是否造成真正损失而定。

  此外,明大科技则可能触犯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此《解释》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此《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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