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百万巨款遭银行职员挪用纠缠11年
事件示意图
身为佛山某陶瓷公司总经理的潘某伟,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准备将他的巨款和“高额利息”提现,没想到有一百万元竟然不翼而飞。他怎么也没想到,银行职员竟然打着高息的幌子,将自己的存款来个“移花接木”,转移到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里。
随之而来的是相关的刑事案、民事案,老总告银行、银行反过来又告老总。事件发生11年后,该案又一起案子于近日宣判,记者昨日也了解到了相关案情。
存款遭挪用 存户告银行企图高息存款
招某良,佛山惠X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惠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潘某伟,佛山某陶瓷公司总经理。
1997年下半年,招某良分别要求佛山某银行的梁某文和王某宇帮忙解决贷款,但贷款未通过。
1998年1月初,潘某伟让南海某银行的营业员何某伟帮其寻找高息吸收存款的银行。何又告诉了同事张某勋,张某勋联系了梁某文。梁某文马上就想到了急于用钱的招某良。于是招某良找到了王某宇,时任佛山某银行佛山分行市东分理处(下称市东分理处)的负责人。招某良表示,他的朋友有笔款想在银行存高息,让王以银行的名义吸存该款后借给惠×公司。王某宇称“只要有钱存入,便有办法”。招某良将王某宇同意借款的事告知梁某文,但梁某文只告知张某勋佛山某银行可提供“高息存款”。潘某伟于是让何某伟帮忙办理150万元高息存款手续。
存折密码竟成公开秘密
1998年1月8日,王某宇让惠×公司副总经理庞某炽以惠×公司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并写了一份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交给庞某炽拿回公司办理手续。同日,潘某伟以个人名义开设活期存折,设定密码并将密码告知何某伟。此后,这个密码便成了公开的秘密,张某勋、梁某文都知。
同月12日,潘某伟将150万元转账到其活期存折账户。次日,庞某炽和梁某文找到王某宇,王某宇让庞某炽填写户名为潘某伟取款100万元的取款凭条和进账单,并让梁某文在柜台输入潘某伟的存折密码,并将账户上的100万元转到惠X公司的账户,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王某宇按梁某文的要求,让营业员梁某峰不在存折上打印该笔记录,并擅自办理了潘某伟账户的暂禁交易手续。该存折后来由梁某文交给张某勋,再通过何某伟交还潘某伟。
东窗事发后银行成被告
事后,庞某炽交给梁某文15万元,作为办理借款的酬劳费和支付给潘某伟存款的高额利息。潘某伟从中非法获取利息7.0175万元,梁某文从中获利3万元,张建勋4.3万元,何某伟2000元,王某宇1万元。同年7月11日,半年期满,潘某伟却被告知其账户已被暂禁交易,其账户只有50万元。王某宇即约潘某伟到会客室,称潘某伟的100万被银行“借用”,许诺2月内归还,利息按16%计付,并以市东分理处名义出具借据。这只是王某宇的缓兵之计,最后,佛山某银行被潘某伟告上了法庭。
2001年,法院判决市东分理处返还100万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潘某伟,并由该银行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4月29日,该银行佛山分行向潘某伟支付本息1047434.1元。同年12月,广东省高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宇有期徒刑八年。
银行告员工还要告存户 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佛山某银行为挽回损失,于2001年12月13日向禅城区法院(当时为佛山市石湾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宇、惠X公司、招某良、庞某炽、梁某文连带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审期间,惠X公司因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2003年3月31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宇、梁某文分别承担该银行80%(83.7万多元)和20%(20.9万多元)的财产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梁某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则认为,潘某伟、何某伟、张某勋属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判决漏列,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于2004年4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禅城区法院重审。
佛山某银行的代表律师、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桃表示,经再三讨论,他们最终决定将事件中涉及到的八人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除了原审的四名被告外,还追加了银行职员梁某峰、何某伟、张某勋,以及惠X公司的庞某炽。让人意外的是,原来作为受害人的存户潘某伟成了被告人。因诸多因素,这起旧案终于在去年6月13日开庭审理。
10月20日,该案终于有了重审的一审判决。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宇应承担70%赔偿责任(约63.1万元),招某良、梁某文承担20%赔偿责任(各约9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潘某伟、何某伟、张某勋三人承担10%责任(各约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