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律师生涯15年,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达500余件,可圈可点的不少。但要说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起的作用,心中纵有千言,却不知从何说起。社会文明程度,司法审判环境,无不使律师执业道路布满荆棘。当事人的期望与现实的反差,怯于正面回答律师的作用。律师的全身被荆棘划出道道伤痕,却仍固执地坚守着真理的防线。律师职业充满挑战。锲而不舍的精神道出了律师执业的情操。
很难忘记的一个案例,是1998年王建军、彭富平、朱泽云、魏元海抢劫杀人案的辩护,本律师当时出庭为被告人魏元海辩护。1997年8月31日深夜12时许,盐津县盐井镇居民钟某某在盐津县凉风洞处被杀害死亡, 现场遗留有不属于钟某某的匕首等物品。公安机关根据同年11月17日拐卖妇女嫌疑人孙兴友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四被告人立案侦查。侦查阶段,四被告人多次作无罪供述,但均有一次承认抢劫杀害钟某某的供述。一审开庭时,王、彭、魏翻供否认犯罪,并称其作的有罪供述是因受刑侦人员刑讯逼供所致。朱泽云却承认参与作案,朱称王、彭、魏三人租用其机动三轮车到作案现场,但称王、彭、魏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而朱本人未实施抢劫杀人行为。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了长达3000多页的卷宗和参与庭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抢劫杀人证据不足。根据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请求判决四被告人无罪。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质证意见(摘其主要):
第一,四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四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除作案地点是一致的外,其他的关于预谋、邀约、携带作案工具、杀人的方法、使用的凶器、抛尸的行为、从公路到河坝的行走路线、劫财和分赃等很多细节,都是不一致的。四个人四种说法,如果盲目采信,将得出不同的四种作案过程。并且,四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与尸检报告也是矛盾的。
第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黑色皮凉鞋、领带、匕首、棉绳、毛巾、墨镜耳架和尼龙绳等物证,未能确认系被告人的物品,不能起到证实四被告人抢劫杀害钟某某证据的作用。
第三,孙兴友证实四被告人三次预谋的情况并未得到四被告人供述的印证,也无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难以认定事前四被告人共同预谋的完整过程。
辩护律师主要根据以上三点重要理由,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一审法庭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无视律师的辩护,无视逻辑矛盾,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魏、王、彭被判死刑,而朱泽云因认罪态度好被判了有期徒刑。此案上诉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又维持了原判,上诉后又被发回重审,直到2006年,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已生效)。可叹的是从第一次重审开始,被告人朱泽云也翻供否认犯罪。此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最终的判决证明了最初的辩护是正确的,但正确的意见却经历了八年的折腾,对律师的意志考验可谓极至。重证据是本律师参与本案刑辩的重要心得。初次审理时辩护律师提出的公正、严肃、客观的质证意见,是人民法院最终能无罪判决的重要因素。人命关天,而公正的审判更是大于天。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制度,而律师之辩护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反复的发回重审,要求律师必须承受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带来的心灵痛苦。
律师刑事辩护的作用,与国家法治制度的完整和社会文明程度相关联。律师制度刚刚恢复重建之初,律师执业是相当艰难的。1979年刑诉法为拨乱反正,规范刑事诉讼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当时的审判方式仍是纠问式的,并且,当时的审判制度反对无罪推定,主张实事求是原则,很难操作。1997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一改过去纠问式审判方式,实行控辩式审判方式,并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证明,这一修订是非常正确的。对律师刑辩而言,它增加了律师刑事辩护的空间,增强了律师刑事辩护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文明发展与律师制度的发展同步。殷商之炮烙岂容辩护?秦汉之凌迟焉有律师?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草菅人命走向尊重人权。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是文明法治。律师制度是推动文明法制的上层建筑,律师是文明法治的倡导者和守护者。
彭彩彰(昭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