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业纠纷屡见不鲜,一直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令置业者心伤,令开发商头痛!我们这一期编发的一桩发生在深圳一楼盘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发展商一房多卖被诉诸法庭,最终因27万元购房款赔上63万多元,殊为不值。
今天,房地产业已进入了新竞争时代,在这个充满硝烟的市场,地产商一方面要从项目选立、项目设计、行销推广、物业管理等各个运作环节精益求精,一点心思都不能省;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日渐复苏,特别是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性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房地产经营的门槛进一步拉高。规避纠纷,阳光作业,在追求最大价值的同时守法经营,才是地产商与投资者达致双蠃的必胜技。
27万元购房款赔了63万多元
2004年3月25日,对于银先生一家来说,是个非常特殊且值得纪念的日子,当银先生接过法院强制执行的63.8万元房屋索赔款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这场一波三折历时3年多的官司,在法律的正义下,在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李永修律师的努力下,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记者了解到,这是一场艰难的官司,也是一场特殊的官司,27万多元的购房款最终让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入伙费等63万多元。按李永修律师的话来说,这场官司具有双重意义,不仅是深圳首例商品房合同纠纷双倍赔偿案,也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的全国房地产纠纷索赔案中的第一例。
这是一场艰难的官司,也是一场特殊的官司,历时3年多,27万多元的购房款最终让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入伙费等63万多元。
二十七万元买来的原是“已售房”
事情源于1998年9月,银先生看中了深圳某花园的2栋32B的一套现楼单位,交付订金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按约定,签订认购书当日,开发商就与当事人银先生办理了入伙手续。不久,银先生将27万多元的房款,一次性付给了开发商。1998年11月,双方按房地产买卖程序及相关要求,正式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好入伙手续并装修后,银先生一家高兴地搬进了新房。
与此同时,银先生按开发商要求将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发票等资料交给了开发商,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手续。到1999年11月,开发商电话通知银先生去看房产证,看到的却是1栋32B的房产证,并不是2栋32B的产权证。此时开发商向银先生解释房产证出错,可能是国土部门的在办理过程中错将“2栋32B”办成了“1栋32B”。为此,开发商也积极主动承诺由他们负责去办理换证手续,最多2个月时间就可以办理好。
八个月过去了,2000年7月,银先生从有关方面获悉,他所购买的某花园2栋32B房其实早已卖了,原户主还办理了房地产证及户口指标,银先生为此感到莫大的气愤。
一次性交付27万多元的房款一年后,接到电话通知银先生去看房产证,看到的却是1栋32B的房产证,并不是看中的2栋32B。八个月后银先生惊悉2栋32B房早已卖了,原户主还办理了房地产证及户口指标,银先生为此感到莫大的气愤。
为讨公道第一次上法庭
为了讨个说法,银先生于2000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购房款、办证费、入伙费、装修费及精神损失等合计67万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开发商进行了应诉答辩,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经过了公证(实为见证)并已交付使用,而且也为银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只是工作中出了错。开发商在答辩中指出,此前已经着手给银先生办理换证(房产证)手续,而且国土部门也愿意办理换证,只是手续较为复杂,才拖了一段时间。开发商对此承诺,愿意尽快为银先生办理换证手续,希望银先生能够谅解。银先生觉得开发商说得很诚恳,就相信了开发商,并于2000年10月向法院撤诉。
撤诉后的银先生一直在等待开发商的好消息,与此同时,银先生也做了另一种打算,他开始走访有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大量律师。1年多过去了,见开发商给不了明确结果或说法,银先生考虑到自己对于相关法律认识的有限,于2002年4月正式委托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李永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再次启动了诉讼程序。
为了讨个说法,银先生于2000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在答辩中称已着手为银先生办理换证(房产证)手续,银先生有感于开发商的诚恳从法院撤诉。1年多后仍未见开发商有明确说法,银先生再次启动了诉讼程序。
查实房屋已售进入二次诉讼
李永修律师作为深圳的一名资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很快与银先生一起走访了国土部门、居委会、派出所及物业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初步获悉了银先生购买的2栋32B房已于1996年卖给了张某,并于1998年9月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房产证,而且同期办理了购房入户手续。
对于房屋已售,要说开发商不知道或是“疏忽大意”,显然是说过不去的。按当事人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还通知其办理相应手续,实际上是在故意欺骗和玩弄。为此,银先生再一次提起诉讼,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购房款和其它损失等共计66万元。深圳某区法院于2002年4月受理了此案,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中,进一步证实了2栋32B房已经办理了他人户口的事实。然而在庭审中,开发商却一改以前的态度,提出双方已经协议修改了购房合同,即将合同中的“2栋32B”更改为“1栋32B”,而且已经腾空了1栋32B房,银先生可以随时入住,同时提交了3份经涂改为“1栋32B”的购房合同。
与此同时,法庭在庭审中聘请了专门机构对“2栋32B”的装修费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31092元。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将合同标的修改为1栋32B号房,是双方对合同标的变更,判决确认双方于1998年11月签订变更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3109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65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10665元。拿到这样一个判决结果,银先生真是哭笑不得,感到莫大的委屈和气愤。
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后,银先生初步获悉2栋32B房已于1996年卖出,开发商存在故意欺骗和玩弄的意图。当再一次提起诉讼时,开发商却一改以前的态度,提交了3份经涂改为“1栋32B”的购房合同,银先生败诉了。
还购房者一个实在公道
这样的结果,无论对谁都是难以接受的。为此,银先生再次与李律师重新分析案情,又去了相关部门调取了当时2栋32B的见证合同,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一是关于2栋更改为1栋的涂改之处没有银先生的任何确认;二是原2栋32B的购房合同见证件、当时的认购书、购房发票等证据,仍存于区国土局某部门,这些充分证明合同标的为2栋32B的事实;三是开发商在第一次的应诉答辩中曾承认1栋32B房产证属办证失误所致;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发商主张合同变更应承担举证责任。并继续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此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深圳市中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开庭之前,细心的律师又再次去国土部门查询了产权档案资料,发现该楼盘1999年12月核准的1栋32B房产证已经无效,该房已于2003年5月登记于开发商名下,登记价格仅为人民币16万多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开发商)故意隐瞒涉案房产“2栋32 B”已售给他人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2003年10月份,深圳中院在庭审分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撤销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11月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最终判决被上诉人(开发商)返还上诉人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入伙费等合计63万多元。
至此,银先生终于在法律面前讨回了自己的公道。而该案是深圳市中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以终审判决确认的首例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不仅显示了特区法官敢为人先的魄力,开创了我国房地产业双倍赔偿先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及房地产运作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市场意义。
银先生不服,再次提出诉讼。此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 细心的辨方律师又发现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银先生胜诉。被上诉人(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及全额退还购房款利息、办证费、入伙费、鉴证费、入伙费等合计63万多元。
律师点评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违反诚信原则理当付出相应的诚信代价。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领域率先就欺诈行为规定了双倍赔偿标准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对房地开发商的欺诈行为,适用双倍赔偿标准。加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诚实义务,这无疑是法律的一大进步。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清楚、准确地适用双倍赔偿标准,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均将起到积极的推进和警示作用。我们期盼在更多的领域有类似双倍赔偿标准出台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