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针对近期社会公众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保险产品涨价的担忧,数位保险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表态,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
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对保险行业及社会公众将产生什么影响?
新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16日在京举办的“新保险法与社会公众”论坛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楼龙翔表示,虽然之前有部分公众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一般需要两年时间才能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并不会在没有参考数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调整产品价格。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涂开元认为,新保险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对于理赔服务有具体的要求和时间上的具体限制,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提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水准。
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误读成“涨价”了呢?一位知名理财专家表示,目前公众在买保险产品时缺乏专业的认识,而保险公司也并没有对本公司销售人员进行合格的专业培训,导致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现实中不乏利用新旧保险法“衔接期”进行误导销售的现象,监管部门对此已引起重视并严令制止。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16日向媒体表示,“个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借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的背景推销产品,是不妥当的,监管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涨价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相对于国外市场对保险产品的成熟认知而言,国内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公众对保险产品认识都缺乏相对专业的态度,新保险法的实施无疑有利于唤醒公众对保险的关注。
新法真正旨意是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的这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
此次我国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比如,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我国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以此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据杨华柏介绍,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条文从原来的158条增加至187条,其中有40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
此次修法亦大量涉及保险业法部分,比如,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等领域,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继后还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主体资格及比例上限等作出规定。加强监管也是国家希望保护好被保险人利益的体现。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业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并强化了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产寿险产品“废改立”接近尾声
为贯彻落实好新保险法,保监会已指导保险行业对目前市场上几千、上万款产寿险产品进行了“废、改、立”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近尾声。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曹海菁处长告诉记者,其相关产品审核工作涉及全行业50余家财产险公司的车险、农险、责任险、意外险、财产险等几乎所有产品,预计产品数量将在5000个左右。
人身险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今年7月已向各寿险公司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尽快在今年“十一”前完成相关条款的升级改造及新产品切换。17日来自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消息说,仅该公司就有180多个在售产品列入升级调整范围。
据了解,几乎所有产寿险产品都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责任除外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宽限期/催告期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等的升级改造。对于此次升级改造工作,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均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了行业规范。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陈炳玺表示,新法的实施让保险公司的从客户的利益去考虑设计产品,将提升公众对保险产品的兴趣。只有公众有信心,对保险感兴趣,保险市场才会越做越大,才能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飞跃发展。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杨华柏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