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常志鹏、王敏)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安定4日宣布,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为优化快递业务发展环境,推动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邮政法规定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邮政法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作为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邮政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邮政法关于“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规定的具体内容,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具备的服务能力作了明确规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向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区、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效期届满30天内申请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