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信用卡3年后,开始透支消费,截至去年9月,虽经银行催缴,仍透支信用卡本息1.5万余元没有归还。这期间,他离开了工作单位且手机遗失,原住处拆迁……他却没有将变更信息向银行提供,致使发卡银行不能与其取得联系。昨日记者获悉,锦江区法院认定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他判刑并处罚金2.5万元。
孙波今年39岁,原来曾在一家发行公司担任驾驶员。2004年11月,他曾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从2006年7月开始透支逾期,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未还。截至去年9月,孙波共透支信用卡本息1.5万余元。今年2月18日,经过警方的传唤,孙波到公安机关自首。检方认为,孙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缴后仍不归还,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并且,此时孙波还仍处于缓刑考验期,检方建议法院撤销缓刑。
“办卡时工作人员没告诉我,超过银行期限还款会构成犯罪,而且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催款函。”庭审时,孙波却对检方的起诉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和工作人员杨某的证词,银行去年3月、4月期间向孙波催款4次,但每次不是因为电话无法接通,就是因为他搬离了预留在银行的地址未找到人。“我从来没收到过银行催款通知,当然不可能存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了。”孙波表示,自己没有故意逃避追查的行为,没及时还钱是因为家中经济困难。他表示,自己的电话之所以无法接通,是因为手机被盗换了电话号码;银行职员未在登记的单位找到人,是因为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并且,孙波办卡时预留的地址失效也是因为该地方拆迁所致,“这些都并非出于孙波的故意行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说。
对此,孙波及其辩护律师提交了汪家拐街办文翁社区出具的拆迁证明、孙波原单位出具的200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在被警方传唤后,孙波很快偿还了其信用卡透支款15216元。
法院认为,孙波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他经警方传唤后立即偿还了全部透支款项,悔罪态度较好,在对其量刑时将从宽判处。对于孙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他在办理信用卡时,其申领协议明确:“申请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改,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孙波在明知自己透支款逾期,其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手机遗失、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依约履行协议的相关规定,使银行无法找到被告人孙波。被告人孙波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法院判处孙波有期徒刑6个月。因其仍在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成都商报记者 董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