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二、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