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 件 类 别 |
财 产 数 |
收 费 标 准 |
离 婚 案 件 |
不涉及财产分割 |
每件10—50元 |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10000元 |
不另收费 |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10000元 |
超过部分按1%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50—100元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10—50元 |
财 产 案 件 |
争议金额或价额(下同)不满1000元 |
每件50元 |
1001—50000元的部分 |
按4%+10交纳 |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10交纳 |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 |
按2%+1510交纳 |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 |
按1.5%+2510交纳 |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
按1%+5010交纳 |
1000001元以上 |
按0.5%+10010交纳 |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500元—1000元 |
行政案件 |
治安行政案件 |
每件5元—30元 |
专利行政案件 |
每件50元—4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每件30元—100元 |
行政赔偿案件 |
不收费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20—50元 |
破产案件 |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申请执行案件 |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0元以下 |
每件50元 |
执行金额或价额10001—5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按0.1%交纳 |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
保全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 |
每件30元 |
保全金额或价额1001—100000元的部分 |
按1%+20交纳 |
保全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按0.5%+520交纳 | |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受理费每件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