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并进行审查: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等。
三、排期
经本院审查决定立案的,由排期法官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指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法官),排定开庭日期,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不排期。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派驻本院的收费点交款,或向农行上海市各营业网点交款。
(1)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本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我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其他自然人(公民)或法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2)本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即时向本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六、案件移送
立案庭应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一)需要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财保组采取保全措施后,移送审判庭;(二)不需要财产保全的,移送各业务庭(包括人民法庭)。
七、审判
各审判庭在收到案件后,应按立案庭排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准时开庭审(理)判,不得随意改变庭期或延迟开庭。
八、审限监督
立案庭应对排期开庭和审限进行检查和督促,审监庭应对各类案件审判流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并每季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