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到法院打民事官司,即为起诉。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发动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外来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国家有提供司法保护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请求排除侵害解决争执的权利。当然,他们也许为各种因素制约而不起诉。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决定权在当事人。可见,起诉又不折不扣地是一种权利。 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起点。起诉一旦成立,当事人即步人诉讼,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为使司法保护更加及时、稳妥、准确,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起诉规定了基本的条件。 1.实质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争执。直接利害关系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又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状态,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未来的可能状态。直接利害关系还应该包括依法受原告保护的那部分权利,直接遭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执的情形。 (2)有明确、具体的被告。明确的被告系指原告控告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执的相对方,应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被告,起诉不能成立。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亦难以送达起诉状,起诉也不能成立。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正当的被告,法律并未苛求。从理论上说,原告一次性提出正当的被告当然好,但万一提不出正当的被告,只写明有被告,不应该妨碍原告行使诉权。被告是否符合条件,须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过审查之后才能确定。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诉讼请求对决定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方式和确定判决内容具有一定作用。如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就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除与相对方现存的婚姻关系。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密切相关。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的法律上的要求,但诉讼请求不等于诉讼标的。当事人对同样的诉讼标的,在不同的时间、场合可能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纠纷,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案件的诉讼标的,出租人可能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提出要对方立即付给租金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出的请求,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允许模棱两可,含混笼统。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更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 “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任何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演变为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就在于该法律关系在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它们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对有关责任的归属发生了歧见。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则不是起诉阶段人民法院深究的重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又称主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系指按管辖的规定,该案件确系应由接受原告起诉的法院审判。 以上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形式要件 当事人起诉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是起诉的基本形式要件。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系法人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系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必须具体,事实与理由应尽量真实详尽。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处的证据,是当事人自认为可以争取胜诉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若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 当事人起诉,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