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由可能变成现实的中间阶段,即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即接受原告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审查。 首先,是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错误。人民法院发现诉状有遗漏或错误,如书写不明或地址不清,或事由不具体时,应通知原告限期补正,但不能作为拒绝受理的借口。发现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合乎起诉的四个实质要件,合乎者应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例如借贷案件就应审查原告是否有书面借据,若无书面借据,有无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凡二者皆无者,即使具备其他条件,亦应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诉状的审判员、书记员共同署名。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时,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 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人民法院久拖不决,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7日。在期限内完成审查者为合法,超过期限者违法。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应予立案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亦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3.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对几种情况的处置办法 (l)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 予受理。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职工因调资、奖惩引发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9)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10)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